近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深入了解《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记者采访了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人。
你能介绍一下《办法》的背景吗?
答:农膜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国农膜覆盖面积大,应用范围广,在提高农作物产量、改善品质、丰富农产品供应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部分地区农膜残留污染严重,已成为制约农业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膜污染控制,对建立和完善农膜管理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办法》。
问:《办法》对农膜的整体监管有哪些考虑?
答:《办法》最突出的特点是遵循全程连锁监管的理念,建立覆盖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的监管体系。《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工作,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膜使用和回收的监督管理,为农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膜回收体系建设,建立农膜残留监测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膜生产,督促生产者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农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农膜市场监管制度,定期开展农膜质量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问:《办法》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为便于农膜产品的追溯和市场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在相关环节的行为。首先,生产者应执行农膜相关标准,在产品上添加企业标识,注明推荐使用时间,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二、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农膜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质量检验证书,不得购买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膜,不得向农膜使用者销售非农膜,并建立销售关系
为了鼓励各方参与农膜回收,完善回收措施,《办法》提出:一是鼓励研发,推广农膜回收技术和机械,因地制宜开展废旧农膜回收;二是鼓励和支持生产和使用完全可生物降解的农用薄膜;三是支持废旧农膜再利用企业享受土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从事废旧农膜再利用的社会服务组织和企业。
问:《办法》将于2020年9月1日实施。如何实施和实施它?
答:为促进《办法》的有效实施,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对《办法》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积极回答问题,回应社会关注,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农膜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落实各方回收责任。二是建立农膜区绿色补偿制度。今年,我们选择内蒙古、甘肃、新疆6个县开展试点工作,着力探索农田生产力补贴与农膜回收的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农民捡拾和回收农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下一步,在充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大示范推广力度,推进农膜回收长效机制建设。第三,实施农膜回收行动。进一步推进重点农膜回收县建设,大力推广使用标准塑料薄膜,推动相关主体落实农膜回收责任,参与回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回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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