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先后被收容教养和判刑,本应改过自新,出狱后却又重操旧业,将目标瞄准了乡下的养猪场,盗窃饲料、烟酒和油之后变卖。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庆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向荣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廖庆华提议每次由被告人胡向荣开出租车送被告人廖庆华至偷盗地点,盗得财物后再由胡向荣开车将廖庆华连带所盗得财物返回,之后廖庆华将销赃款分给胡向荣。自2013年12月到2014年3月,被告人廖庆华乘坐被告人胡向荣驾驶的出租车至靖安县香田乡、仁首镇、安义县鼎湖镇、安义县解放路等地养猪场、仓库内实施盗窃6次。盗得饲料、饮料、四特酒、香烟、食用油等财物价值25841元。被告人廖庆华将财物变卖后分给被告人胡向荣2110元。
另查明,被告廖庆华2006年因盗窃罪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二年,2013年9月2日因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庆华、胡向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六次,盗得财物价值258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庆华、胡向荣是共同犯罪,廖庆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向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庆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该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