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保险工作取得重要成绩,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但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可回避
死亡约200头、损失超过15万元———自从遭遇几年前两次猪瘟带来的沉重打击后,为猪买保险就成了重庆养猪大户张道国最大的愿望。如今,他不仅达成了心愿,养猪的风险大大降低,而且低廉的保费也让他感到满意。
的确,生猪保险不仅是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有力举措,而且是生猪养殖户的“定心丸”,为养殖户增强了信心。
政策指引 生猪保险快速发展
相关部门近年明确了发展生猪保险,是贯彻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政策的重要内容
早在2007年,《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出台后,保监会就结合此意见下发了《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在建立生猪保险体系时,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从能繁母猪保险入手,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遵循“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大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为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打下基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士对《农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按照规定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48元,占80%;保户自负12元,占20%,保险金额十分便宜。此外规定还明确,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洪水、台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口蹄疫等重大病害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同时,鼓励各保险公司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增减保险责任。
2009年,两部门又再次联合下发了《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发展生猪保险,是贯彻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指出了如耳标佩戴率不高导致保险基数不准、无害化处理措施不到位导致理赔数量不清等一些制约生猪保险业务发展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协同推进生猪保险与疫病防控工作、共同建立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管理体系、建立防疫与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等完善发展方案。
自2007年国家启动生猪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养殖户受益匪浅。
因地制宜 调动投保积极性
按照保费、赔偿标准的底线实行“一刀切”,不利于调动养殖户投保积极性
历时4年,生猪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可回避。
据了解,一头能繁母猪的经济价值主要取决于市场和品种两个因素,在生猪市场行情较好的时期,原种母猪每头3500元~4500元,二元母猪每头2500元~3500元;在生猪市场行情低迷的时期,原种母猪每头2500元~3500元,二元母猪每头1500元~2500元。可以看出母猪在不同时期差价每头可达1000元~1500元,不同品种差价每头达1000元~2000元。
而目前保费、赔偿标准基本上是按最低标准实行“一刀切”,很多从业人员认为,这不利于市场行情好时调动养殖户的投保积极性。
湖南省桂阳县畜牧水产局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能繁母猪保险理赔鉴定需农户上报乡动物防疫站,再上报保险部门,由工作人员到现场鉴定理赔。母猪饲养户点多面广,很多时候保险部门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现场鉴定理赔,乡动物防疫站理赔人员又缺乏照相、录影等取证设备,尤其是在高温季节极不便于养殖户及时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
加强监管 防范道德风险
加强监管,提高道德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影响保险公司自身信誉,影响农户参加保险积极性
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生猪保险也存在着高风险和监管不明等问题。
日前有媒体报道,在河南省汝南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多数养殖户,得到的猪死亡赔偿是每头700元,而并非按照国家规定的每头1000元。同时,有些按规定必须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也没有按规定处理。
据中华保险汝南营销部时经理解释,每头赔700元的原因是刚开始理赔时,因难产死的母猪,养殖户可以自己卖掉,扣了每头猪30%的残值。但据知情人透露,上述乡镇理赔的猪多数是病死的,但也扣了30%的残值。一些养殖户也反映中华保险在处理病死猪时,根本不问猪的死因。对病死的猪,要么不做无害化处理,草草填个单子,让养殖户签字了事,要么让养殖户自己找来柴油,找个地方烧掉。对此,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因疾病死亡的能繁母猪是没有残值的,而因承保规定的疫病发生的死亡,需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残值,保险公司应足额赔付。同时,病死猪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以上例子表明,监管不到位也是制约生猪保险发展的一大问题。刘丽英表示,保险部门与养殖协会及乡镇动物防疫站之间的承保、理赔、鉴定、委托关系还不够规范,缺乏统一规范的委托书,双方责任义务权利不清晰,对在理赔鉴定承保过程中委托理赔员出现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手段。
另据重庆农经研究室调研发现,农业保险实际操作中,最难防范的是人为制造的道德风险。重庆农经研究室相关人士表示,少数养殖户骗取保费的行为一旦蔓延就可能让保险公司严重亏损。同时,有些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行为会伤害到真正受损的养殖户利益,影响到公司自身信誉,影响农户参加保险积极性,限制农业保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