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国家扶贫工程,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84名被害人现金共计714.46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8月28日,记者从七里河区法院获悉,犯罪嫌疑人、涉案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以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公司每年可获国家补助80万元,6至9年内享受政府贴息贷款300万元”,兰州和德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发展欧某某等人去拉客户投资其在榆中的猪场,并称做成后可从客户投资的本金中提取5%的提成。受高额回报诱惑,2009年4月至 2010年9月间,孙某某等84名被害人先后给该公司集资,并签订借款合同。但之后,孙某某等人并未如约得到高额的回报,在多次追要本息未果后,被害人相继报案求助。经查,84名被害人被骗取现金共计714.462万元,追回30.49万元。2011年6月6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城关区“蓝派”酒吧内将张某某抓获。
据张某某供述,2009年4月至2010年9月,其以10% -30%的利息向几十名群众借款所得几百万元,全部用于了公司的猪场建设及公司的日常运作,资金的去向有账目,但找不到了。
七里河区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以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辩称其没有集资诈骗,其辩护人亦辩称,本案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且本案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非集资诈骗犯罪,并提出上诉。
2013年6月1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在重新审理此案后,七里河区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