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有关精神,结合我区生猪产业发展实际,日前,自治区财政对原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进一步完善。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一是资金重点用于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开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二是重点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引进种猪以及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三是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帮助合同养殖场发展生猪生产,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改善加工流通条件以及生猪防疫服务费用、保险保费补贴和采用先进养殖技术等;四是用于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开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的资金不得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80%。
同时,自治区还明确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予安排奖励资金:一是没有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登记的;二是近三年内有非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添加剂记录,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三是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作用的县(市、区),可以纳入奖励范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重点的调整将进一步促进我区生猪产业的快速发展,确保我区猪肉市场供应。
为调动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委审定的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和农场)给予奖励。该项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