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工作,提高肉品检疫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肉品质量,让老百姓真正吃上 放心肉 ,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宰前检疫
1、凡运到屠宰场的生猪应全部进行健康检查,并查阅核对动物防疫部门签发的防检疫证明书,了解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和途中病亡情况。
2、采用看、听、摸、测等方法进行群体检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个体检查。
3、提出宰前检查处理意见,并按检查结果分圈保养,凡经过检查认为健康的屠畜准予进入车间关养和屠宰;确定急宰的病残次生猪应立即送急宰间急宰;发生疫情或凝似疫情及时报告处理。
4、将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备案,并做好各批次每日屠宰量登记工作,以备统计查考。
二、宰后头部检疫
1、 检查唇、齿龈和舌面有无水泡、烂斑和溃疡,注意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
2、 顺放血口皮肤和肌肉切 三刀 ,检查颌下淋巴结和咬肌,主要检查有无猪咽型炭疽、肌肉囊虫、猪肺疫,并作出相应记号、标志。
3、 发现疑似炭疽立即通知场方或屠工屠商停止屠宰,采取病料送化验室进行确诊。
三、旋毛虫检验
1、 在横肌膜肌脚两侧各取15-20克样品,编号,送旋毛虫检查。
2、 撕开肌膜用肉眼观察肌纤维上是否有灰色小点,有怀疑者顺肌纤维剪取24个肉点压片镜检是否有旋毛虫体。
3、 发现旋毛虫后再从该胴体取第二何妨肉样作重复检查。
4、 当结果肯定时即在胴体上打上相应标记。
四、内脏检验
1、 先观察心、肝、肺、脾、肠是否有充血、出血、炎症状况。
2、 割肠系膜淋巴结,主要检查有关肠型炭疽、猪瘟、急性胃肠炎、结核病、恶性水肿病、黄疸,并作相应标记。
3、 一般局部病变的脏器局部切除。
4、 对疑似炭疽即通知场方或屠工屠商停止屠宰,并采病料送化验室进行确诊。
五、总检
1、 观察蹄脚、皮肤、肌肉,全面复检,重点检查前面各岗位检出的标记,主要检查有关口蹄疫、猪瘟、猪丹毒、黄疸、败血症病。
2、 检查肾脏是否充血、出血、肿胀、萎缩,切开腰肌、后腿肌肉检查有无肌肉囊虫。
3、 作出综合处理意见,分别在胴体上打上检疫合格、高温销毁的印戳,并签发处理通知书。
六、病死猪和病害肉的处理
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548-1996的规定执行,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销毁:凡确认为炭疽、恶性水肿、气肿病、狂犬病、肉毒梭菌中毒证、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均适用于销毁处理。
2、化制: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上述 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囊虫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整个尸体或肉尸和内脏,均适用化制。
3、高温处理:凡确认为是猪肺疫、猪溶血性链菌病、猪副伤寒、弓形虫病等病猪的肉尸和内脏均适用于高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