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2012年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为更大调动生猪非主产省及西部省区发展生猪生产能力,财政部对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级区划数和上年生猪调出大县个数,按因素法切块给地方。
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确定生猪调出大县,按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及所占权重分别计算,将切块后的90%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原则上县的生猪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应不低于一定标准,且每个县的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避免资金分散影响政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