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确定生猪调出大县,按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及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的因素计算,将切块后的90%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为更大调动生猪非主产省及西部省区发展生猪生产能力, 综合考虑各省县级区划数和上年生猪调出大县个数等因素,财政部对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切块给地方,由地方自主安排到对本省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大县。地方自主安排大县时,要制定公开、明确的入围和奖励标准。原则上,县的生猪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应不低于一定标准,且每个县的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避免资金分散,影响政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