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吉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现场会精神,市农业局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
一、 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目前,全市畜禽屠宰监管职能调整已基本到位,过去由农业(畜牧)、商务部门共同负责的分段监管体制已调整为农业部门管理的新体制,屠宰监管职责范围更广(由原有的生猪扩大到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链条更长、任务更重。加之人民群众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零容忍,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农业部门担子很重、责任很大。各县(市)务必高度重视,要深刻领会中央、省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维护食品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抓住工作重点,努力构建生猪屠宰监管长效机制,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深入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按照“只减不增,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原则,加大清理整顿力度,促进屠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一要严格审核标准。进一步巩固由市商务、农业(畜牧)、公安等九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成果。
三、加大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力度
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主动联合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加大城乡结合部、未定点乡镇、取消定点资格屠宰点等重点区域的巡查排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宰前使用“瘦肉精”、屠宰病死生猪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作坊、注水窝点等。加大对屠宰厂(场、点)的监管,对给生猪注水、注入其他物质或屠宰注水猪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四、认真落实屠宰管理工作
(一)落实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畜禽进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逐步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及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以及违规退出机制,并根据企业信用记录状况分类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加强畜禽屠宰信息管理。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级负责四川省生猪等畜禽统计监测系统日常工作,及时按照《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等要求,做好样本企业的调查摸底和重新确认工作,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强化统计、监测、分析功能,做好审核清理后的屠宰企业基础信息的收集、统计,充分发挥生猪屠宰统计工作在促进生猪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供应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屠宰执法长效机制。各县(区)要根据生猪等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任务繁重的实际,配备充足的屠宰监管执法力量,要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执法管理制度,规范畜禽屠宰监督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认真做好宰前、宰后检疫,严肃畜禽屠宰监督执法纪律,加大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发生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放纵犯罪的行为。
(四)加强正确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宣传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和典型案例,传递畜禽屠宰监管 “正能量”。要加大舆情动态监测力度,及时发现本地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前谋划、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努力降低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