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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禁养过程中具体到日龄的畜禽补偿标准

2019-01-10 11:23 来源:猪价格网

  从前几天开始,《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补偿标准出炉》一文开始在网络传播。

  小编查了查,发现其主体内容是《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对外公开。

  什么叫低端养殖?

  而这个退出方案中的赔偿标准部分在文件中是如下表述的:

  (一)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1.畜禽清退补偿

  畜禽补偿标准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 30% 给予补偿。

  2.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

  由专业评估公司对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地上物面积、房屋、相关设施等进行评估,被腾退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地上物的拆除、搬迁腾退工作,根据评估情况给予补偿补助。

  相关文件:

  《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

  《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地上物补偿补助标准》;

  《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询价程序》询价后进行补偿。

  3.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停产停业补助标准》给予被腾退养殖场停产停业补助费。

  (二)低端养殖业

  1. 散养户:

  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 100% 给予补偿,散养户自行完成畜禽清退和养殖设施设备的拆除工作。

  2.养殖大户:养殖规模较大(猪存栏5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200头以上,禽类存栏3000只以上),但手续不完整的养殖户。

  畜禽清退补偿、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与“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相同,但是没有“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3.规模养殖场:已在区农业局登记的养殖场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备案养殖场。

  项目“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相同,不过从《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停产停业补助标准》(没能从网上查到具体内容——编者)看,“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标准应该有区别。

  认真学习这个文件的相关精神后,

  小编发现其内涵太丰富了:

  第一,终于找到具体到日龄的畜禽补偿标准

  从以上文件看,三项主要赔偿项目中,只有“畜禽清退补偿”应该对全国各地都有普遍指导意义,因为现在全国各地畜禽价格差距不大!

  而“畜禽清退补偿”都同《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直接相关。

  可惜的是,小编没能查到《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

  但是,小编很幸运地找到了《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

  两个表都来自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并且明显可以看出前一个表是后一个表的延续。

  因为找不到第一个表,只好先把第二个表放出来,供大家参考。

  毕竟,从常理上判断,这两个表中的具体数字可能有微调,但应该不会有大的变动。

  (来源:(通政办发〔2016〕46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业局关于通州区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的附件1.禽、猪、牛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

  对照上表,就能算出什么养殖场能获得多少畜禽清退的补偿款!

  肉鸡案例

  非散户,比如10000只20日龄的肉鸡,按以上标准,可以获得畜禽清退补偿款:10000×13.2×30%=39600元。(后续的“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和“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需要看各地的地方标准)

  如果是散户,比如2000只20日龄的肉鸡,按以上标准,可以获得畜禽清退补偿款:2000×13.2×100%=26400元。(散户没有“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和“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蛋鸡案例

  非散户,比如10000只300日龄以上商品蛋鸡,按以上标准,可以获得畜禽清退补偿款:10000×16.6×30%=49800元。(后续的“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和“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需要看各地的地方标准)

  如果是散户,比如2000只300日龄的商品蛋鸡,按以上标准,可以获得畜禽清退补偿款:2000×16.6×100%=33200元。(散户没有“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和“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第二,未来养殖门槛、格局和限期相对清晰了

  从以上文件看,通州区认为目前需要退出的是两种养殖业:全区范围内的低端养殖业和禁养区的规模养殖场。

  第二种好理解,可是全区范围内都要被清退的“低端养殖业”指什么?

  对此,文件中给出了专门的定义:

  (三)列入通政办发〔2016〕23号低端养殖业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

  1.“小、散、低、污”、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的养殖场、养殖户。

  2.动物防疫检疫不合格的养殖场、养殖户。

  3.动物粪污废水直排且未处理,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养殖场、养殖户。

  4.未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养殖场、养殖户。

  5.已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养殖场,不符合环保和动物卫生防疫要求、粪污废水直排、排放不达标、存在改变养殖用途等情况的养殖场。

  从以上标准看,清退结束后,通州区非禁养区只有一种养殖企业:

  环保达标、

  检疫合格、

  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合法经营,

  同时达到一定规模量的养殖场!

  在这个文件中,对通州地区清退期限也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全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退出工作;完成全区低端养殖业散养户、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的畜禽清退工作。

  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区低端养殖业散养户、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 全部 退出工作。

  第三,获得 补偿 流程(如何才能拿到钱?)

  那么,以上补偿款到养殖户手中的流程是如何的?

  以上文件介绍如下:

  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建立台账(2017年5月31日前)

  完成禁养区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地上物拆除、土地腾退等工作;完成低端养殖业散养户、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的畜禽清退工作。(2017年6月30日前)

  完成低端养殖业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的地上物拆除及土地腾退工作。(2017年9月30日前)

  检查验收(2017年10月31日前)

  各乡镇政府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养殖场、养殖户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变更前、后的复印件,及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对生产经营地迁出北京、但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的,须出具所在各乡镇政府相关证明。

  (2)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前后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3)养殖场、养殖户与各乡镇政府签定的禁养承诺书。

  (4)各乡镇政府上报四方确认的基础数据、与养殖场(户)签订的退出补偿协议书。

  区农委、农业局、审计机构根据属地政府上报的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对属地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成后编制验收报告。

  5.资金拨付

  验收合格后,区农委、区农业局按程序向相关乡镇政府拨付补偿补助资金。补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相关乡镇政府要做好资金的财务手续,用好财政补偿补助资金,确保补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