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养猪场总体卫生要求
1.1 选址
1.1.1 新建养猪场应建在无疫区。 、
1.1.2 养猪场应远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学校、医院和水源,地势较平坦,且具有一定的坡度。
1.2建筑布局
养猪场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
1.3 环境质量
养猪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持合国家环保要求。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NY/T388规定的标准。
2 养猪场设施设备
任何养猪场必须达到处五条件:
2.1 建筑材料
构建厂房的材料,特别是猪舍及其设备必须对猪无害,且易于清洗和消毒。
2.2 电器安装
安装电器时,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规定,以防引起猪只电休克。
2.3 隔离、加热和通风设施
房舍的隔离、加热和通风设施,必须保证空气流通、防尘、温度、空气相对湿度适宜,以防对猪造成伤害。
2.4 其他自动化设施
对猪只健康和福利至关重要的自动化设施每天必须检查一次。一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或尽快纠正。
2.5 光照条件
猪舍必须具有适宜的光照,并和气候条件相适应,而不能使猪长时间处于黑暗中。光照可采用自然光或人工光,对于后者,时间必须和自然光照时间大致相同,一般维持在上午9点和下午5点之间。此外,光线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便对猪只实施检查。
2.6 猪舍地面设置
地面必须平整防滑,以防对猪只造成伤害。地面的设计还应考虑到猪只站立时可能受到的伤害。地面设计必须考虑到猪只的体形和体重,地表面应稳固、平整和舒适。猪只躺卧区必须清洁舒适,易于排水,且不能对猪造成伤害。如猪舍内提供垫草,则必须洁净、干燥、无毒且经常更换。使用漏缝地板的猪舍也应充分考虑上述环保性原则。
2.7 饲喂设施
猪只饲喂和饮水设备必须设计建造合理、材料坚固、无毒无害,且易于清洗消毒。
2.8 消毒设施
养猪场应各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养猪场及其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2.9 生物防护设施
养猪场应具备对害虫如昆虫和啮齿动物等的防护设施。
2.10 粪便处理设施
养猪场必须具有有效的粪便和污水处理系统。防止疫病传播,并保证环境卫生质量达到NY/T388规定的标准。
3 饲养管理
3.1 工作人员和参观人员要求
3.1.1 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不得患有任何人畜共患病。
3.1.2 工作人员不得经常回家,重返工作岗位时应淋浴消毒。
3.1.3 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非生产人员应尽量"谢绝参观"。特殊条件下,非生产人员可穿戴防护服入场参观。
3.2 饲料使用规范
任何养猪场必须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的规定。
3.3 兽药使用和残留监测规范
兽药使用必须符合《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规定,并做好记录,记录必须保存两年以上。残留监测也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3.4 饲养密度
任何养猪场,对于群养的饲养猪和断奶仔猪,其饲养密度应能保证动物自由平躺、休息和站立,在此要求条件下,每猪所占面积至少应达到表Al规定的标准。
表Al 猪饲养密度
平均体重(kg) 每头猪应占面积(m2)
~10 0.15
10~20 0.20
20~30 0.30
30~50 0.40
50~85 0.55
85~110 0.65
110~ 1.00
3.5 饲喂卫生
猪只的饲料必须考虑到其年龄、体重、行为和生理需求,保证其健康成长,维持其正常机能。两周龄以上的猪只必须提供足够的清洁饮水,或通过饮用其他液体食物保证日常需水要求。
3.6 日常健康检查和护理
对于群饲和舍饲猪,饲养员每天必须对所有的猪只进行检查。所有疑似发病或受伤猪必须立即接受治疗。
对已疑似发生传染病的猪只,必须立即隔离,通知官方兽医,并将疫病确诊所需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一旦确诊,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7 日常清洗和消毒
房舍、圈舍、设备和器皿必须易于清洗和消毒,以防交叉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积聚。粪、尿和饲料残渣必须经常清除,以防异味以及苍蝇和啮齿动物孳生。
4 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
养猪场必须坚持采用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疫病和残留监测方案,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并特别注意以下各方面:
4.1 方案的制定和监督
任何养猪场必须制定详细的符合国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获得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批准和认可。官方兽医至少每年对执行情况检查一次,养殖场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官方兽医提供连续的疫情监测信息。
4.2 疫病监测和控制
养猪场常规监测疾病的种类至少应该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猪伪狂犬病、肠病毒性脑脊髓炎(捷申病)、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和布鲁氏杆菌病。
对于上述疾病的检测、应定期进行,怀疑发病时,应尽快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官方兽医,并将病料送达指定质检中心确诊。
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温和肠病毒性脑脊髓炎时,养猪场应配合主管兽医当局和官方兽医,对猪群实施严格的扑杀措施,并随后对猪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动物死尸按GBl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进行。
发生伪狂犬病、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和布鲁氏杆菌病时,应按照国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5 引进猪只的条件
所有养猪场从外面引进猪只时,应考虑到以下要求:
5.1 动物装运之日无疫病症状。
5.2 不可从9.1或9.2款规定的养猪场引进易感动物;除非该养殖场达到了9.3款规定的条件。
5.3 引进种用和生产用猪时,应来自符合下列要求的养殖场:位于无疫区;装运前至少3个月内无口蹄疫、猪瘟和肠病毒性脑脊髓炎;装运前至少30d内没有发生过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其它一、二、三类病。种猪或生产用猪必须来自无布鲁氏杆菌病猪群。
5.4 动物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
5.5 动物必须是在原产场出生或至少在原产场饲养六个月以上的猪只。
5.6 动物必须附带官方兽医签发的检疫和非疫区证明。
5.7 引进的猪只必须隔离观察15d以上,证实无病后才可混群饲养。